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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看待《电子商务监管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23
  2008年8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电子商务监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该《意见》是根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出台的工商方面的监管意见。《意见》自发布以来,这个关于“网上店铺办理工商牌照”的新规定,在社会上尤其是网民中引发了不小的反响,不少个人网商,表示了对《意见》实施后的担忧。
  为什么出台该《意见》
  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跨地域性、交易规则不完善、交易者身份与权限不确定、信用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救济难以及时到位等原因,目前我国的网络交易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如服务不到位,实物与披露的信息不符,交易欺诈,违法物品、假冒伪劣物品与侵权物品交易,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等等。在我国网络交易、信息安全、个人数据保护、电子支付等主要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整体缺位的大环境下,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障可以说是非常脆弱的,而具体到个人网商,更是由于缺乏实体的支持、规范的流程、资金实力以及长期、稳定的商誉,难以得到消费者足够的信任。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以诚信通、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信用机制和担保机制应运而生,及时在买方和卖方之间架起一道相互信任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制与信用环境的不足。但这些好的经验毕竟只是个别企业的商业模式,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完全是两码事,它们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层面发挥作用,当然可以相互借鉴,但不可能相互取代。而且政策法律环境的作用和企业对于市场的贡献本来就是相辅相成的,企业的第三方保障作用更需要国家政策层面的肯定和支持。
  同时,在网络舞台上已经活跃了很长一段时间、涉及面很广且很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网商一直处于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无法想象互联网将成为一个不受法律制约的空间。包括互联网应用的任何一个领域,无法无天的想法对于互联网应用本身是极不负责任的。既然作为一种长期发展的、稳定的、广泛参与且影响广泛的网络经济应用形态,就像物理世界的个体工商户要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一样,虚拟空间的“个体工商户”没有理由永远不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介入,不可能永远游离于现实世界的监管之外。
  《意见》的出台为何会引发质疑
  互联网的管理是需要多个部门密切配合的,或者说,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实施着对于互联网的监管。概括地说,就是工信部主要从互联网的物理层面实施监管,商务部主要从交易层面监管互联网,公安部监管的是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包括信息安全和违法信息等,而对于网上经营行为主体的监管则一定是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责,这一点,应该是毫无异议的,至于近来有人提出的工信部负责互联网的监管,不再需要工商部门插手的观点,显然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其实我国互联网的工商管理是自2000年就开始有了明确规定的,各地工商局先后出台了《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工商局关于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相关规定,推出了“红盾”等网络经营者信息备案与公示的制度,从网络经济发力之初就及时填补了监管的空白,为网络实名化和规范化做出了贡献。但遗憾的是这些管理措施都没有形成稳定的、各地通用的制度体系。也就是说,我国网络经济的工商管理是有着八年以上的广泛实践的,如何在这些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全国性的、稳定一致的、适合网络经济特性的管理体系,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大课题。该《意见》的发布再一次在这方面展开了有益的探索,但它绝不应该是孤立地存在,如何得到国家工商管理层面的有力支持,对于该《意见》的实施是非常关键的。
  该《意见》之所以引起一些个人网商的担忧,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显然是另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工商管理和税收管理是两个不同的监管系统,但毕竟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也自然容易引起人们工商登记是缴税前提的联想。所以网商的工商登记政策和税收政策在政策设计上还是不应割裂开来,最好能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能同时使监管对象明了,以免给监管对象带来对不可知的忧虑。还有,如果说在管与不管的问题上明确为管的话,进一步在怎么管的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网络经济的特性,给予其充足的发展空间和明确的优惠政策,无论是工商管理政策还是税收政策,都应如此。
  《意见》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
  目前所有对于该《意见》持怀疑和否定态度的人基本都出于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政府的监管对于产业发展一定是负面的,甚至会扼杀某个产业,放任自流、想干什么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状态对于这个产业一定是最好的,而且这样的想法似乎也已经被很多人认可为发展某个新兴领域的必备条件。
  事实绝非如此!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一定要以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信用机制和法制体系为前提,而且也并不总是有效的,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结构还没有达到政府不参与市场就可以完全自我组织、自我约束和规范的程度。有法可依不是一句空话,是法制社会最基本的前提保证,无法可依只是我们在极个别情况下无奈的权宜之计,绝不应当成为一种常态,也不应当成为某些人成功的秘诀。当然,所有这一切的前提就是这个法或政策一定是良性的,是以促进产业发展为前提,以切合产业实际需求和问题且适度的措施为手段,以平等对待、稳定一致、严格有序的执法为保障的。
  整体来看《意见》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经营者信息披露、电子商务服务商的义务、工商部门重点监管和打击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违法行为等四个部分,分别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中主体不明确、不稳定,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卖方及服务商义务与分工等不明确,个别影响恶劣的侵权违法行为极大地损害着电子商务行业的整体形象等几个突出和关键的问题。可以说,政策的着力点是明确而准确的。
  在政策的落实上,该《意见》的措施还是相当宽松的,或者说,体现了发展为主、以规范促发展的原则。比如,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方面,该《意见》“二”中的(一)部分明确了三类不需要重新登记注册的情形,可以说是排除了规范经营的企业网商以及非经营性的个人网商,把政策对企业的干预降到了最低;比如,在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披露方面,该《意见》更是充分利用网络的自身优势,采取了极为宽松的企业自愿披露、不告不理的方式,而这些信息的披露,对于合法、规范经营的电子商务企业,都属于其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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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文章来源:投资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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